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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规范减刑假释审理
发布时间:2014-04-29 10:04:13 | 点击次数:
 

 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《关于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》,统一、规范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程序,切实防止司法腐败。该司法解释自6月1起实施。

  减刑、假释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,审理范围自然也不相同。针对这一问题,司法解释明确,审理减刑、假释案件,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,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、原判刑罚情况、财产刑执行情况、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、罪犯退赃退赔情况。

  此外,司法解释还就如何考察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问题进行规定,除签署上述所列情形外,还应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、身体状况、性格特征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,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予以全面考量。

  据悉,司法解释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专门规定。明确,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,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。涉及发明创造、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,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,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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